農達生化合作案例
news center近,有很多農資商朋友詢問:農藥經營許可證已經核發得差不多了,現在經常看到某地查出一些農藥生產經營的案件,什么情況下會被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呢?為了給大家提供幫助,現將有關規定歸納整理如下:
一、以下行為,會被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1. 經營假農藥;在農藥中添加物質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2. 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3. 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經營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4. 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1)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2)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
(3)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
(4)不停止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
5.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1)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
(2)在衛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
(3)未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
(4)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
二、吊銷農藥許可證的有關人員必須禁業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藥生產、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這里就是誰發證,誰監管,誰吊銷農藥行政許可,誰公布禁業人員。一旦吊銷農藥行政許可證,就必須把相關人員列入禁業“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按照《農藥管理條例》,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或者被吊銷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招用這些列入“黑名單”的人員,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被吊銷農藥登記證的,農業農村部5年內不再受理其農藥登記申請。
核發農藥行政許可是準入,吊銷農藥行政許可是放開出口,有進有出,流水不腐,才能凈化農藥行業,整頓農藥市場,維護依法依規生產、經營農藥者的正當權益,遏制假冒農藥使用,確保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