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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影響農藥產品使用價值和壽命的因素

發布者:農達生化發布時間:2021-03-11
摘要:不論是新農藥開發,還是老產品的生產和商業化,費用都在逐年增加。同時,由于人們對農藥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安全的要求日漸提高,農藥產品被淘汰的速度也在加快。因此,無論是開發新產品

不論是新農藥開發,還是老產品的生產和商業化,費用都在逐年增加。同時,由于人們對農藥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安全的要求日漸提高,農藥產品被淘汰的速度也在加快。因此,無論是開發新產品還是老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都應該首先關注產品的預期使用價值和壽命。
影響一個產品是否能成功使用或壽命長短的因素非常多,本文僅從產品本身特性即技術層面予以分析。非技術因素,尤其是政策因素或政治或經濟因素等非技術因素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本文討論的影響因素貫穿化合物開發之初直至在田間應用以后各個環節。
1、原藥(化合物)和制劑的理化性質
理化性質是農藥登記資料要求中產品化學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農藥原藥(化合物)理化性質決定農藥的很多特性,如可加工特性、持效性、毒性、環境行為和歸宿等。而這些特性顯然是影響農藥登記主管部門做出批準或拒絕一個農藥產品登記所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如澳大利亞撤銷低分子量2,4-滴酯類除草劑的登記就是因為此類產品(揮發性強)容易產生漂移污染或藥害。美國發生的麥草畏漂移污染造成非抗麥草畏大豆的藥害問題也與麥草畏本身的易揮發性(蒸氣壓:1.67mPa,25℃)有密切關系(表1)。
在相同產品登記申請中,原藥和制劑的理化性質分別是進行原藥和制劑等同性認定的重要依據。制劑的理化性質隨制劑類型不同所要求的理化項目也不同,制劑的某些重要理化性質也決定登記是否能夠獲得批準的主要因素。
制劑理化性質包括制劑自身性質和與制劑類型(使用要求)相關的性質(潤濕性、分散型、乳液穩定性等)。與產品使用技術相關的理化指標是否符合產品標準(國際或國內標準)的要求是決定產品能否獲得登記的重要因素。不符合產品標準要求的產品被視為不合格產品,當然不能予以登記。制劑本身具有的一些理化性質也是影響登記的重要因素。如酸堿度(或pH)、爆炸性、氧化/還原性、固體制劑的可燃性、液體制劑的閃點等與產品安全性密切相關的性質也是確認產品是否符合登記要求的重要因素。
2、原藥和制劑中的雜質和相關雜質
雜質包括生產過程副產物、生產原料攜帶雜質、未反應原料、中間體、溶劑殘余物、意外雜質(交叉污染物)、原藥或制劑儲存過程中新產生的雜質等。
雜質的重要性表現在它們與原藥和制劑產品的毒性和安全性、原藥加工性能等有關,是原藥和制劑的重要質量指標。國際組織和國家管理機構要求原藥和制劑的登記申請者提供相關信息。
因此,相關雜質是指與產品的有效成分相比毒害更大的雜質,包括公認的毒害物質等,或者對產品有不利影響的其他雜質如水分、物理雜質等。
中國《農藥登記資料要求》將相關雜質定義為,與農藥有效成分相比,農藥產品在生產或儲存過程中所含有、或產生的對人類和環境具有明顯的毒害,或對適用作物產生藥害,或引起農產品污染,或影響農藥產品質量穩定性,或引起其他不良影響的雜質。
糧農組織和世衛組織的農藥標準聯席會議(JMPS)將農藥相關雜質明確區分為如下3類:
(1)農藥生產和貯存過程中的副產物:與有效成分相比,對健康或環境毒害更重,對被處理植物產生藥害,在可食作物上形成污點,影響農藥的穩定性,或造成任何其他不利影響。
(2)水:如果能夠對農藥的穩定性造成不利影響或影響生產符合標準的制劑時,也被作為相關雜質對待(如水分對二嗪磷原藥降解影響明顯)。
(3)原藥/母藥中的不溶物:如果導致加工的制劑堵塞濾網/噴嘴或者導致濕篩試驗失敗,也被作為相關雜質,如原藥中的丙酮不溶物、水不溶物或乙酸乙酯不溶物等。
如澳大利亞農藥獸藥管理局(APVMA)將常見公認的有害物質(如二噁英、亞硝基化合物等)列入清單作為相關雜質予以限量要求。就在2020年9月3日,APVMA又發布通知要求2,4-滴原藥登記持有人保證2,4-滴原藥中二噁英及二噁英類似物的毒(性)當量不超過以2,4-滴酸計的十億分之一,即1 g 2,4-滴酸中17種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總量不超過1ng。
農藥登記常要求原藥五批次全分析報告、雜質(相關雜質)的安全說明書(MSDS)、標樣、分析方法、毒理學數據(試驗數據和非-試驗數據)。這足以說明相關雜質的重要性。
為了控制雜質和相關雜質滿足相關標準要求,需要在原藥生產和制劑加工中選擇高品質的原材料和好的生產工藝,避免或盡可能降低雜質的產生。例如,歐盟控制某些溶劑在原藥中的殘留,這就需要盡量不在生產中使用這些溶劑。也要避免使用一些已知高毒害的原材料。
3、加工助劑的選擇
歐盟于2019年出臺不可接受助劑的草案清單。歐盟確定不可接受助劑清單的標準如下:(1)其殘留可能對人或動物健康或對地下水和環境造成危害;(2)其使用能對人或動物健康或對地下水和環境造成危害。
美國環保署(EAP)對農藥產品中的371個惰性組分進行風險評價并給出適當的降低風險措施。經過評價,EPA決定將72種惰性組分從允許使用的371種惰性組分中去除,因為請愿者認為這些物質有害(EPA考慮到公眾評論后于2014年10月做出這一決定)。目前可以在EPA網站查詢剩余的惰性組分名單,不在名單內的助劑不可以使用。
與美國類似,加拿大也有允許使用助劑名單。其他國家如黎巴嫩緊跟美國助劑管理,不允許使用美國EPA禁用的助劑,印尼等國也紛紛禁限用某些助劑。
4、選擇合適的農藥劑型
農藥化合物的理化性質是決定其可加工劑型的主要因素,如農藥在水中和有機溶劑中的溶解度、熔點、揮發性、純度(特殊雜質)等。農藥本身的作用方式也對劑型選擇有所要求,適合的制劑才能充分發揮其效用。
不同農藥劑型的優缺點(效果、環保、使用)非常清晰。如果可能,盡量把農藥產品開發為水基環保型制劑,這有利于延長產品壽命。乳油等污染嚴重的劑型已被我國限用。擬出口的產品要注意選擇國際上流行的劑型和濃度(濃度表達方式需特別留意),以便于申請國外的相同產品登記。目前出口登記中經常遇到含量表示不同(如液體制劑的質量百分比和濃度百分比)的相同有效成分和劑型的產品,因難與國外產品“完全相同”而遭遇障礙。要么是對方國家不認可(國內登記的濃度表示不同于國外的“相同產品”),要么是中國海關出口受阻(如出口聲明的濃度表示不同于登記的)。農業部近出臺的“專供農藥出口登記”問題。
5、毒性(毒害)及內分泌干擾作用
農藥母體化合物以及代謝產物之急性毒性、亞慢性和慢性毒性對產品登記和產品壽命的影響至關重要。許多產品由此遭到禁限用:(1)多數國家禁用WHO I、II級急性毒性的農藥。(2)百草枯被35個國家禁用(包括巴西)。(3)毒死蜱因神經毒性屢遭責難(如在美國)。泰國本計劃從2020年6月1日起禁用毒死蜱和百草枯,但是泰國農民在2020年8月向政府請愿要求允許繼續使用毒死蜱和百草枯(因為找不到同樣便宜的替代品)。(4)2,4-滴也因毒性被某些國家禁用。(5)草甘膦因致癌毒性被多個國家和地區禁用。(6)啶氧菌酯、氟蟲腈因代謝物毒性而遭歐盟禁用。(7)歐盟不批準具致癌、致基因突變或生殖毒性(“CMR”)的農藥。(8)中國禁用和限用多種持久性和高毒農藥品種。(9)農藥制劑使用中的健康風險評估至關重要(因具有健康風險,丙硫菌唑在歐美和中國,草銨膦在法國,氯菊酯在加拿大被禁用或限用)。使用中的健康風險評估也體現在中國新頒布的農藥登記資料要求中。
因毒性被列入PIC名單也是影響產品登記的重要因素。列入PIC名單的化合物是已經被2個或2個以上的締約國禁用或嚴格限制使用的農藥和工業化學品,禁限用的原因是對健康或環境有毒害,被締約國大會決定實行PIC程序。其中農藥包括具有嚴重毒害的制劑產品。新名單包括51種化合物,其中35個是農藥(包括3個極危險的制劑),16個是工業化學品(表2)。2017年10月舉行的化學品評審委員會(CRC)第十三屆會議,決定將乙草胺推薦給締約方大會列入PIC名單。
近年來內分泌干擾物的管制被歐美所重視。對內分泌干擾物有以下定義:(1)WHO對內分泌干擾物的定義:改變內分泌系統功能并因此對完整有機體或其后代,或(亞)群引起健康損害的外源物質或混合物。歐盟采用WHO的定義,不批準內分泌干擾物登記申請。根據WHO的定義,歐盟確定26種農藥具有內分泌干擾作用(但尚未后確定為內分泌干擾物):2,4-滴、8-羥基喹啉、啶酰菌胺、氯氰菊酯、甜菜安、咪唑菌酮、氟蟲雙酰胺、異菌脲、環草啶、馬拉硫磷、代森錳鋅、代森錳、代森聯、腈菌唑、噁草酮、二甲戊靈、炔苯酰草胺、螺螨酯、戊唑醇、吡喃草酮、四氟醚唑、甲基硫菌靈、福美雙、三甲苯草酮、氟胺磺隆、福美鋅。(2)美國EPA對內分泌干擾物的定義:對維持體內平衡并調節生殖、發育、行為等過程的天然激素的合成、釋放、轉運、代謝、結合、效應及消除具有干擾作用的外源物質。
來源:中國農藥工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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